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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骗婚者”勒索20万元 4男子落网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13 15:52:46
本网讯(汪次安 林倚萍) 广东省翁源县某村村民涂某镜(在逃)听闻有人抓到“骗婚者”,便纠集被告人涂众华、涂众群、杨一凡、阮达衙等人,以赔偿“骗婚损失”为由,将“骗婚者”强行带上车进行殴打和恐吓,要求被害人赔偿20万元。日前,翁源县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4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千至5千元。 据翁源县法院介绍,2013年12月23日,外地女子谢某以虚构姓名及籍贯到翁源县境内与李某相亲,第2次见面时被李某及家人识破,李某及家人声称要报警,于是谢某提出愿意赔偿5000元私了,双方达成协议后,谢某叫其朋友卢某、钟某送钱来。 同村村民涂某镜听到这一消息后,便决定绑架骗婚者和送钱的人,并纠集被告人涂众华、涂众群、杨一凡、阮达衙等人一同参与。是日下午3时许,当卢某、钟某送钱来与谢某见面时,涂某镜等人将3被害人强行带上汽车。在车上,涂某镜等人轮流地用拳脚或持铁水管、汽车防盗锁等工具对3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要求赔偿“骗婚损失”。在3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人民币98600元后,涂某镜等人又胁迫卢某、钟某写下“3人因诈骗10万元被群众抓获,群众要求返还10万元,其系自愿返还”的字条,才将3被害人放走。案发后,涂某镜等人潜逃。此后,4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被告人家属代4被告人退回赃款91500元。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众华、涂众群、杨一凡、阮达衙在明知涂某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劫持他人的情况下,仍然帮忙驾驶车辆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皆是从犯,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其亲属积极退赔非法所得,减少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该院根据4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被告人涂众群、阮达衙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判处被告人涂众华(累犯)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判处被告人杨一凡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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