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吕志豪 王陈阳) 两名男子陈思和罗明远整日在河南省固始县一网吧内游手好闲,在此期间与一少年张某(男,17岁)结识。张某在网吧出手阔绰,经常高调炫富。因为手头拮据,陈思和罗明远产生了邪念,以出去玩为由将张某骗上车并实施绑架,向其母亲索要钱物。9月11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思和罗明远被依法判刑。
被告人陈思,化名钱明,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陈思在固始县网上飞网吧与一名四川籍男子罗明远结为好友,两人在网吧里游手好闲,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在此期间,两人与一少年张某(男,17岁)结识,张某在网吧里花钱大手大脚,经常公开向陈思和罗明远炫富。由于没有工作收入来源,两人日渐感觉手头拮据,便对张某产生了邪念。2015年2月2日早上6点,陈思和罗明远以邀请张某出去玩为由,将张某骗上出租车并送到固始县啤酒厂院内。在进入啤酒厂后,陈思当即将张某摔倒在地,与罗明远一起用胶带将张某的双眼和嘴巴封住,并将其手脚用鞋带捆住。随后,两名被告人用水果刀、电棍威胁张某,将张某控制在啤酒厂北边一水泥槽内,由罗明远负责看守,陈思与张某母亲许某某联系索要15万元现金,后又降至5万元。当晚,张某被转移至啤酒厂一废旧厂三楼,二人对其控制和看守。2015年2月3日15时许,陈思在固始县信和医院南门口向许某某收取赎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陈思指认,其同伙罗明远在固始县啤酒厂办公楼三楼一室内被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思、罗明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思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思协助抓捕其他同案犯,应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结合案情,判处被告人陈思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明远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