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小芬 张新军) 近日,由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绑架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生效判决,王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未满十八周岁的王某,2013年4月6日晚,在他人的纠集下,伙同10名同案犯(另案处理)携带刀具乘摩托车到新和镇收费站旁向路过的司机伺机作案,当晚先挟持了路过此地的司机黄某,控制了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并将车开到收费站附近的小路,胁迫黄某让亲友送2000元钱赎金;在等待黄某亲友送赎金的过程中,王某与其他同案犯以同样的方法挟持了过路司机赵某并胁迫让其亲友交来赎金3000元,后因赵某的朋友来赎金时识出与其中一名案犯系熟人,实际交了1000元。在作案的过程中,王某等其他被告人认为被害人黄某的朋友在送钱时已帮报警,便放车放人离开了现场。
在法庭开庭审理时,王某的父亲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帮助王某辩护,王的父母在法庭上辨称王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法院认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所谓“挟持”是指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王某及其他同案犯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对王某父母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合王某在本案中起所到的作用、作案后认罪态度以及作案时不满十八岁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