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伙同他人偷电瓶未遂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11-27 15:28:11


    本网讯(余铜南)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徐光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光强伙同徐某、徐某某、邹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装有撬棍、钢筋钳、手套等工具的黑色帆布大提包,窜至丰城联通电厂二基站院内,撬开装有12只蓄电瓶的房间防盗门,剪断12只蓄电瓶的电缆线,并将房间内的4只蓄电瓶搬出放在院子门槛上,徐某某将1只蓄电瓶搬至杨溪村旁一座小庙边,在搬运途中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徐光强等三人闻声逃走。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07元,所盗蓄电瓶每只价值人民币600元,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667元。

    2011年6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徐光强开车载同案犯徐某、邹某窜至丰城市梅林镇朱山村山背组附近的南方水泥土方工地上,盗窃停在路边的一辆工程车上的电瓶时,被工地人员发现,邹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徐光强和徐某逃脱。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19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光强两次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均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光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