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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4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27 13:23:56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胆大包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2015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济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余济方退赔二十余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余济方翻墙进入被害人佐某某家中,入户盗得佐某某价值50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后将所盗项链用于换购毒品吸食。随后从2014年8月份开始直至2015年6月10日止,余济方在黔西县城内二十五次盗窃他人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摩托车、电视机等财物。2015年10月23日,余济方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济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35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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