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锡怀) 一名16岁的辍学少年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在短短的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实施了14起盗窃,盗窃了摩托车17辆。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1998年8月出生的杨某某家庭经济一般。由于平时在学校调皮、不遵守纪律,加之学习成绩不好,经常被老师批评,后其读至初中二年级便辍学。杨某某辍学后,经常在网吧上网,结识了一些不良社会青年,还学会了吸烟、喝酒。2014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普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四川省会理县新滨河路某演艺吧附近路边,将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会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624元。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普某某、陈某某先后在四川省会理县、米易县实施了13起盗窃,共盗窃摩托车16辆。经鉴定,被盗的17辆摩托车的总价值为743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74355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犯仅是分工不同,其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在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