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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兄弟”凌晨抢劫行人手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26 14:27:55


    本网讯(陈丽玲 杨华卿)  同村“兄弟”凌晨三点多窜到平南县城区内强抢行人的红米手机,被附近巡逻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11月23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宗抢劫案,被告人王钊明、王彬钊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彬钊、王钊明经密谋抢夺后,于2014年9月1日凌晨3时40分许,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窜到平南县城区兴平路二幼路口福乐家蛋糕店附近,见到正拿着手机打电话的行人罗某。王彬钊即驾驶摩托车靠近罗某,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王钊明伸手捉着罗的右手,抢罗某的手机。罗某挣脱后,即往风柜口方向逃跑,跑了几米即被跳下车的王钊明追上。王钊明用力掰开罗某的手抢手机,罗某大声呼救并紧紧抓住手机不放,王钊明不顾罗某的呼救和反抗,强行将手机抢走。期间,王彬钊在旁将摩托车保持启动状态随时准备接应。抢得手机后,二被告人即驾车逃离现场。正在附近吃夜宵的李某某听到罗某呼救后,驾驶面包车追赶,追到瑞雁广场时,将王彬钊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王钊明、王彬钊二人弃车逃跑,后被正在巡逻的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被抢小米牌红米Note手机(价值719元)发还给被害人罗某。因手机损坏,被告人王彬钊、王钊明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钊明、王彬钊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钊明、王彬钊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密谋抢夺并着手实施,但由于被害人发觉并挣脱而未能得逞,后被告人王钊明临时起意进行抢劫,王彬钊主动配合,开车接应,协助逃离现场,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的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钊明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彬钊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钊明、王彬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王彬钊属于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彬钊辩称其行为构成的是抢夺而非抢劫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钊明、王彬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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