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黎源) 被告邓明、颜春向原告邓小艳借款24000元,未约定利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绝偿还借款。11月20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案件,判决:由被告邓明、颜春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邓小艳欠款本金24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 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邓明与被告颜春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7日,被告邓明向原告借款10 000元,原告向被告邓明支付了借款,被告邓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款至今尚未归还。2014年9月,原、被告合伙加盟安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被告向原告借了部分资金入伙,结算后两被告尚欠原告14 000元,被告颜春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今借到邓小艳现金壹万肆仟元整(14 000.00),借款人:颜春,2014.12.1”借条一张,该款项至今尚未归还。2015年5月8日,原告以短信的形式向被告邓明催收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逾期未归还的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酌定从2015年5月15日开始计算,以24 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