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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嫌犯到公安局打探消息时被抓未认定为自首
发布时间:2015-11-25 09:33:40


    本网讯(汪次安 李细龙)  广西女子刘一秋前往公安机关打探被其传销组织拘禁,逃离后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叶某的情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在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她的法庭上,辩称其当时是前去公安机关自首的,但此辩解未获得法庭认可,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据乐昌市法院介绍,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刘一秋谎称自己在广东韶关做海鲜生意,要其同学叶某来韶关玩为由,将叶某骗至乐昌市乐城大昌路某出租屋的传销窝点。次日,刘一秋没收了叶某的移动电话,限制其与外界联系,传销组织人员贴身轮流看守,限制叶某的人身自由,直至5月14日下午14时许,叶某趁传销组织人员带其去另一传销窝点“听课”之际趁机逃走,当即到乐昌市公安局报警。

    5月16日,刘一秋来到乐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打探叶某的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日前,乐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时,被告人刘一秋在法庭上辩称其5月16日是去公安机关自首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一秋无视国家法律,为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伙同传销组织其他人员非法剥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但其提出自己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乐昌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 5月16日,刘一秋来刑事侦查大队打探叶某的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且其在公诉机关的讯问和庭审时均称:“我是在5月16日中午知道小叶报案了,然后我就去公安局找小叶,想带小叶一同去广州”。据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去公安机关的目的并非是主动投案。为此,被告人的这一辩解意见,法庭不予采纳;但其提出其是初犯,且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己能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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