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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红杏出墙”产女 诉离婚被判赔偿丈夫
发布时间:2015-11-23 15:25:03


    本网讯(赵增强 王鹏)  明明是自己“红杏出墙”,妻子却借口夫妻感情不合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中,丈夫道出女儿与其无血缘关系,遂要求妻子返还非亲生女的抚养费时,执意离婚的妻子,不但没能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反而还要给付被告的精神赔偿。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家住邢台县的宋某,女,35岁,2001年12月与冀某登记结婚。2003年8月,二人生下一男孩。此后,冀某便经常在外做生意,夫妻俩接触交流的时间很少,只是每年过节的时候才匆匆回家一聚。因为冀某长年不在家中,宋某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一女孩,冀某发现妻子的出轨行为后,两人便争吵不断。今年6月,宋某以夫妻关系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冀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诉讼期间,冀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时,宋某才承认女孩与冀某无血缘关系。随即,冀某要求宋某返还自己为非亲生女儿付出的抚养费5万多元。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宋某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执意要求离婚,冀某也同意离婚,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关系未能和好,故对宋某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鉴于婚生男孩现随冀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故男孩由冀某抚养较为有利,宋某作为男孩的母亲亦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女孩因与冀某没有血缘关系,应由宋某抚养,冀某不承担抚养费。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有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因二人共同抚养女孩多年,宋某应就抚养费问题给予冀某合理补偿,故该存款不再分割,归冀某所有。因宋某的过错应给予冀某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邢台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冀某离婚;婚生男孩归被告冀某抚养,原告宋某每月给付被告冀某儿子的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女孩由宋某抚养,冀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冀某所有;宋某赔偿冀某精神损害赔偿款 5000 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不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下女孩,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女孩成长付出了财力、精力和精神,原告应当对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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