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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外生女存过错 离婚被判赔丈夫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5-11-20 10:31:36
本网讯(王希玉 马敬启 孔德冉) 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到法院起诉离婚的熊某,因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有一女,法院以其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判决熊某在离婚时向被告秦某给付赔偿金一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2007年9月18日,原告熊某与被告秦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2月,熊某执意要到西安市打工,秦某及家人明确反对,怕的就是两人分开久了,婚姻容易出问题,结果被不幸言中。2013年6月15日,原告在外地打工期间与他人生有一女,现随原告生活。因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熊某于2015年8月到法院起诉,要求与秦某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原告该行为对其造成了巨大伤害,如离婚,要求原告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并自2012年2月分居至今,已逾两年之久,且原告外出期间与他人生有一女,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原告仍坚持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应判离。原告在未与被告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并生有一女,原告对导致离婚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依法应予支持,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原告给付被告离婚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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