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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债务未还 离异夫妻被诉至法庭索债
发布时间:2015-11-23 11:54:54


    本网讯(廖长春)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单方行为呢?11月1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刘辉、卢晓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平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辉与被告卢晓玉于200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6日登记离婚。2010年12月2日,被告刘辉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万元,当日,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5年1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2015年2月10日,被告刘辉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2月12日前归还借款1万元,余款于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嗣后,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2015年2月1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届期,被告未如约归还余款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而成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辉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被告刘辉出具的借条及承诺书为据,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刘辉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5年2月10日,被告刘辉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2月12日前归还借款1万元,余款于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但嗣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余款5万元未如期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虽然原告提供的借据上只有被告刘辉的签名,但由于被告刘辉与被告卢晓玉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原告就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俩被告均未能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俩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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