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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作者:鲁光兵 发布时间:2015-11-18 13:58:30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普遍增多,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中的角色日益吃重。但与此同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现状却不容乐观,执行难、重复申诉、案结事不了等现象仍然存在,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地位和功能受到严峻挑战。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所谓司法,从其狭义涵义上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定分止争的活动,是将制度上的法律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过程,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所界定的正义的具体实现依赖于公正的司法。所谓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及其从事所产生的认同及服从的心理状态,当社会公众对某一公共权利及其从事产生“信”时,则这一公共权利及其从事就具有了公信力。所谓司法公信力,则指人民法院在长期的适用法律定分止争的过程中,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权威性和信任度。它包含以下两层涵义: (一)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及其适用具有的信任感。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就是对司法的信任,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不带任何的歧视和偏袒,公平公正执法。司法只有具备了公正性,才能有效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感。 (二)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及其适用的普遍服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除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感而自觉自愿遵守法律外,还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法院的司法活动。即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仅靠个人的自愿无法形成普遍的约束力,还必须有国家在法律及制度上对司法的强制性的保障。 因此,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要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产生信任感和普遍服从,则法院及其执法活动必须具有公正性及权威性,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及提升必须具备两方面的因素,即公正和权威,也就是正义女神的象征意义。 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的较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转移财产,使法院确认的权利难以转化成现实的利益,致使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法律白条”的说法。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仍居高不下,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从其内涵分析,即表明司法不具有公正性及权威性,而导致司法缺乏公正性及权威性的原因,从内外因素分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法官个人素质的不足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具体案件裁判的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个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法院确实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部分法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经常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一些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错案的产生也有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对法律条文的运用理解错误的因素存在。虽然这仅仅是少数现象,但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印象的形成不是通过普法教育,而是根据发生在其自身或者其周围的个案感知的。法院的司法活动一旦因为某个个案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怀疑,则司法裁判也就难以得到信任和服从了。 (二)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缺乏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一百多年的时间建立了一套相对公正的法律体系,也树立了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人们均以法律为行事标准,即使法院判决与当事人意志相差甚远,也基本能接受并执行。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人治时期,虽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且大力倡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由于整体国民素质还不高,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法官在判案中还得结合国情,将情、理、法很好地融合在一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正当的诉讼渠道解决,而是找所谓“有权”的人干预,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是先找关系,托熟人,这就是几千年“人治”思想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另外司法审判必须依法,当事人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院的处理会产生误解,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是以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但很多情况下因为双方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当事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又不清楚,就会认为司法不公,因此,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缺乏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社会因素。 (三)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同种类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同样的惩罚;在民商事案件中,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得到相同标准的对待。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大量的判例并使其上升至法律的层面,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必须适用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进行裁判。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意性却较严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这样的现象难免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合理怀疑,他们就会想是否有人情、金钱或者关系发生作用,继而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司法因素。 (四)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 我国司法体制的严重缺陷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因素。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体系在现实中难以贯彻,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视法院为其下属的普通职能部门,法院的司法活动要服从于地方工作的大局,有时还要为地方政府提供“特殊”的司法服务,甚至有些地方法院还要承担招商引资等工作任务,也就是现在常说的“司法权的地方化”。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并不如此。法官被作为普通公务员予以确认,法官也有行政级别的待遇,而该待遇也由地方政府掌握,虽有《法官法》表明法官的不同身份,但该法更多的是对法官行为的限制,对法官权利虽有条文,但在现有体制下难以得到保障和实施。因此,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及法官的权威难以确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体制也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三、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为了提高民事案件的当庭兑付率和自动履行率,降低申请强制执行率,实现案结事了,永德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并于2008年底根据地域特点制定了“审执协调、统筹兼顾、承办人负责制的审判执行联动工作机制”,2009年将该项工作机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书”,作为年终对法官进行业绩考核的一项工作指标。通过多来的实践完善,形成了立案、审判、执行既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在立案阶段,要求立案人员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进行立案审查。要立足本职,依法履行职责,不能脱离法定职能去“服务”大局、“为民”司法,要坚决防止司法万能主义,借口服务大局大包大揽,忽视司法审判职能的有限性,错位越位,将不该立的案件立了。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关系社会大局稳定的敏感性案件,要善于把法律和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向党委汇报,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因为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有些纠纷虽然符合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但单靠法院无法将纠纷化解,只有在党委领导下,通过政府的支持才能将纠纷妥善化解,面对这样的纠纷,如果法院不认真审查而草率受理,就会导致案结事未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结果是职能不仅没有履行好,反而给大局添乱。 (二)在审理案件中,要求审判人员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妥善审理好每一件纠纷。 一是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将民商事审判工作置于党的中心工作中去谋划,自觉将司法实践同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相适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定服务大局的方法和途径,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立足全县中心工作,找准民商事审判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对事关社会发展、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可能引发社会热、难点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或者单靠法院的力量无法化解,可能引起缠诉缠访的案件,及时向院领导反映,由院领导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力求通过多方协调,使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得到化解。 二是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艺术司法。要求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民商案件无小案”的观念,坚持以矛盾化解为主线,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确保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是民商审判的工作宗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将强化调解、向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作为稳定社会的重要举措,采取多种方法促进民商事调解工作。要求法官深化对诉讼调解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调解作为首选结案方式;把庭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实现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力促判后和解,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在调解工作中,讲究调解艺术,穷尽调解手段,并结合工作实际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延伸审判职能,主动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能动司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要以开展各种学习活动为契机,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与基层群众面对面交流,心连心沟通,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丰富社会知识,高度关注民生,了解群众需求,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提升服务意识。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事审判服务群众的新思路,及时稳妥地审理好民生案件,使民商事审判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民生。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审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社区群众的家门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是在审理案件中认真落实“审执协调、统筹兼顾、承办人负责制的审判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并将该项工作机制纳入对法官的年终考核。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审执协调,统筹兼顾,不能一判了之,对于自己审结并有履行义务的案件,要适时督促当事人按期自动履行,且每月都要将履行情况报部门内勤,再由部门内勤进行汇总后在每月的岗位目标量化考核表中上报。 (三)在执行案件中,要求完善执行机制,讲究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不断提高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采取以教育为主,将调解贯穿于执行全过程,动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积极促成和解,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对抗。对于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努力实现收结案均衡。 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永德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运行良好,不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大幅提升,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减少,而且就连判决结案的案件,自动履行率也在不断上升,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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