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黎源) 摩托车与货车发生碰撞,乘客刘杰严重受伤,交警认定被告刘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车主王云不负事故责任。因货车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王云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杰12000元。
2014年9月21日,被告刘军无证驾驶湘EH6903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隆涛涛、刘杰(两人均未戴安全帽)从新邵县新田铺镇驶往邵阳市方向,21时15分许途经S217线新邵县新田铺镇石马江村6组路段时,撞到由王云驾驶的靠道路右侧停靠的湘K53721中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左角上连人带车倒地,造成了隆涛涛死亡及刘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0月11日,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14]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王云的肇事车辆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原告刘杰的医疗费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告刘杰将被告王云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王云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王云未购买较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王云依法应当自无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承担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