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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机动车已购交强险的情况下还需购三责险
作者:刘璐   发布时间:2014-11-07 10:40:50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在交通事故案当中,受害人的损失往往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较高的赔偿金额对只缴纳交强险的车辆投保人而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交强险在责任限额以内,常常难以弥补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商业三责险刚好能弥补这一不足。

    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都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情况下,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称为“第一者”,投保车险的车主称为“第二者”,除保险公司和车主之外的称为“第三者”。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在保险种类是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两者在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

    1、是否具有强制性。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的险种,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新车是不能挂牌和验车。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而商业三责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险种,不具有强制性。

    2、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度,即在交强险理赔中,受害人只能在对应的每一分项的责任额度内获得赔偿,即使其中某一分项额度并未用完也不能用来填补其他损失。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统一的总项责任赔偿限额制度,受害人的各种单项损失的获赔额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

    3、保险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之外,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而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如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战争、暴乱、政府征用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等人为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等项目,都被列为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免除事项。

    4、责任限额不同。根据2008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在该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高额为12100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在该事故中有责任,则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高额为122000元。而商业三责险是投保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保险,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定其赔偿金额。

    在同一起事故中,如果同时存在这两种保险,在具体赔付时,二者之间存在顺位关系,即应当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商业三责险理赔,直至保险总限额用尽为止。

    综上,交强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权益。但是,在分项限额制度下,交强险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有时显得力度不够。为了有效分散肇事风险,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自已的情况购买不同档次的商业三责险,以弥补交强险之外的“意外”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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