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胡李霞 胡静) 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钱,夫妻双方都有义务还款,但也有例外情况。近日,安徽省宁国市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妻子不知情,且丈夫所借欠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丈夫的借款,法院判妻子无需偿还。
2014年7月29日,李强因好朋友开办公司需要资金,遂向同事周平说明情况,并向其借款25万元。谁料,借款到期后,因朋友公司经营困难,致使李强无法偿还周平借款。多次催要无果后,周平一举将李强及其妻子吴英诉至法院,要求李强和吴英共同偿还借款25万元。庭审中,吴英提出抗辩,说自己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其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宁国市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李强在向周平借款时,明确告知周平其借钱是因朋友开办公司需要,故而周平应当知道该借款不是用于李强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需要夫妻共同还款的情形,故对周平要求李强、吴英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请,宁国市法院不予支持,该笔借款应由李强一人对周平负偿还义务,最终维护了不知情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