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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钱不还本息 债权人诉至法院获维权
发布时间:2015-09-28 15:12:00


    本网讯(漆常青 周璇)  什么情况下利息可以算入本金再计利息呢?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石镪、漆锦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0日,被告罗石镪、漆锦华向原告苏文洪借款1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后两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对此前利息进行了结算。同时被告罗石镪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言明:“今借到苏文洪人民币拾陆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月利率2分半。另借壹万五千元正(注:实为之前的利息)。罗石镪”。被告漆锦华在借条的下方签名。至今,两被告未归还分文借款本息,原告苏文洪于2015年5月26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规制,两被告应履行归还原告苏文洪借款本息的义务,其中15000元计入本金再计息不属于计算复利。理由如下:本案中,该15000元利息系被告罗石镪在2014年10月15日前应给付原告苏文洪的合法利息,因两被告当时没有还款能力,原、被告因此达成合意将此款再作为本金出借。而法律意义上的计复利,应该理解为出借人单方在每个计息周期日将依约应得的利息再按原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故法院对原告苏文洪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外,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5%已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2.05%。对于超过此利率的部分利息不予以保护,两被告应当按月利率2.05%支付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罗石镪、漆锦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苏文洪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10762.5元(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此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5%继续计算)。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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