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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称遗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遭驳
发布时间:2015-11-02 10:48:13
本网讯(龙琴) 女方称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男方故意隐瞒了其父亲新填的宅基地,导致遗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重新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进行了终审,维持原判,驳回女方诉请。 吕晨和吕强均是吕家村村民,1992年该村进行了农田调整,双方在该农村各自分有承包地,吕晨所分得的承包地在其父亲名下,此时吕强父亲以家庭为单位分得两块承包地,并由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吕晨与吕强于1998年2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3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该村未再对农户吕强父亲承包土地进行调整,吕晨在该家庭承包户中不属于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家庭成员。2013年吕强父亲未经批准将其承包的部分农村土地填作宅基地,2014年9月经举报依法制止了其后续施工。今年9月,吕晨以吕强父亲新填宅基地行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目前已填好的地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因此驳回吕晨的诉讼请求。吕晨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夫妻各自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婚前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吕晨、吕强结婚前,本案争议的土地已由吕强父亲以家庭为单位依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吕晨在家庭承包户中不属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吕晨无权要求分割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维持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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