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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哥假冒身份取走弟存款 银行被判担五成责
发布时间:2015-11-13 11:26:11


    本网讯(张雯静)  亲哥哥骗取了同胞弟弟的身份证后冒充存款人挂失并另行补办银行卡,随即取走全部存款后下落不明。近日,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终审判决银行承担50%的责任,15日内赔偿存款人的损失60883.74元。

    2011年5月4日,王河在农业银行申请开户成功后存款12万元。2015年1月6日,王河的哥哥王江以帮其办理保险为由,将其身份证拿走后到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王河存款户头的挂失,并用王河的身份证号码及其名重新申请补办了一张银行储蓄卡。后王江持卡在将近1个月的时间内分20次取现和5次消费,将王河存于卡上的存款121767.47元全部支取完毕。2015年2月28日,王河查询余额时才得知存折上的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和存折已被注销的事实,随即向派出所报案。而此时,王江已下落不明。协商未果后,王河以银行未妥善保管存款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农业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121748.53元。银行答辩称,王河和王江两人长相极其相似,一般人无法辨识,王江冒充存款人重新开卡并消费的,应由侵权人王江承担责任,与银行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没有认真审查申请存折挂失人与身份证上的人是否为同一人,也未对申请存折挂失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名与实际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的签名进行核对,对存款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王河擅自将身份证交给自己的同胞哥哥,对存款损失也有过错,应各自承担50%为宜。故判决银行承担121767.47元50%即60883.74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农业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河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农业银行作为开展存取款等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保障存款人存取款信息、密码等交易的安全。在本案中未认真审查申请存折挂失、重新办理银行储蓄卡,违反挂失操作程序的规定,致使王河的存款被他人冒领,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对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王河对于一审的判决并未提出上诉,视为服从一审判决。据此,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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