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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借口为父亲支付医疗费转走继母存款被诉
发布时间:2015-06-26 16:44:33


    本网讯(汪次安 刘三瑞)  卢英与张鸿是再婚。去年张鸿病重住院,其儿子张强以要用父亲的工资收入支付医疗费为由,要得继母卢英的存折后,将该存折中近10万元的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日前,广东省仁化县法院判决张强应返还继母卢英存款79948.90元。

    据仁化县法院介绍,原告卢英与其丈夫张鸿于2006年结婚,俩人均是再婚。今年1月5日,张鸿病重在仁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张鸿的儿子张强要求继母卢英拿出家里的钱支付医疗费用,于是卢英将自己名下的存折交给继子张强。张强获得存折后运到中国银行仁化支行,将卢英存折中的98718.90元转入自己新开的存折账户。

    张鸿出院后,卢英发现自己存折中的存款被转走,并在多次要求张强归还未果后,遂于日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强返还侵占的存款98718.90元。

    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强虽是张鸿的儿子,即便原告卢英存折内的存款都来源于张鸿的工资收入,但卢英与张鸿系夫妻关系,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强无权擅自将卢英存折内的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故卢英要求张强归还存款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鉴于卢英认可张鸿住院期间的开支费用共计18770元,故张强转移的存款可扣减该笔开支费用。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强返还原告卢英存款79948.9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张鸿的工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强虽是张鸿的儿子,但其无权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卢英存折内的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因此,对卢英要求张强归还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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