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敏) 2015年9月2日,贵州省黔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该案属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案件。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于2011年12月31日与绿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绿源公司发放500万元循环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有效期为2011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2011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廉勇、邓加兴、廉志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以上三被申请人以其共有的位于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处的商业用房为绿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在额度有效期内,经绿源公司申请,申请人于2014年2月7日向其发放贷款220万元,2014年2月20日再次发放贷款280万元,两笔贷款合计500万元。现上述500万元借款期限已满。绿源公司仅履行了部份还款义务,尚欠申请人4 953 995.71元及利息,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商业用房以偿还某公司所欠剩余贷款及利息。
法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在双方对案件事实无异议的前提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位于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的商业用房,申请人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4 953 995.71元及利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