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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酿事故致人伤残 伤者获赔8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9-14 13:27:15
本网讯(陆祖辉 蓝天护) 失职司机无视交通规则,致使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六级伤残。9月11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宣判,判决被告钟强和事故车辆保险公司赔偿黄伟君损失85万余元。 2014年1月6日,钟强驾驶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贵港往苍梧方向行驶至平南县镇隆镇金达加油站路段时,由于没有观察路面动态,致使碰撞到黄伟君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黄伟君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黄伟君被送到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并于当天转院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共住院59天,共用去医疗费约39125元,出院医嘱:残端术口愈合1月后可装置假肢;术后3个月内,避免患肢负重等。经司法鉴定,黄伟君因事故受伤致右下肢自小腿中断以下缺失属六级伤残,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黄伟君请求法院判决其医疗费、住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约937282元。 经交警认定,钟强驾驶机动车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驶,在此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负全部责任,黄伟君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强负全责。原告黄伟君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请求有事实依据,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黄伟君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下肢小腿中段以下截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假肢康复中心证明,目前,普通型的小腿假肢价格为3.45万元,假肢使用寿命5年,每3年维修1次,原告请求从2014年3月安装假肢起共使用10条假肢(请求至69周岁),所产生费用共39万元,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黄伟君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一个六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给原告黄伟君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黄伟君安装假肢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9882.2元。由于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份共105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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