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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司法公开新形势下的几点思考
——以阿克苏地区法院为例
作者:万雯   发布时间:2015-11-11 09:17:10


    引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工作安排,使司法公开工作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此过程中,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党组将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工作,作为了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来抓,以期充分发挥裁判文书作为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的作用,将符合规定、不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裁判文书通过法院网站等正规渠道对外发布。同时在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及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基本情况

  阿克苏地区法院将裁判文书的公开看成是衡量法院司法公开程度的标尺,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裁判文书公开进一步有效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从而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信,保证裁判理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从而大范围的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

  阿克苏地区法院按照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成立了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详细分解工作任务,制定了《阿克苏地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办法》,《阿克苏地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考评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前的审核工作、裁判文书的统筹上传工作。

  2013年我地区共审结19973件案件,生效18171件,其中中级法院审结4327件(含减刑假释案件2095件),生效2158件,共在互联网上网裁判文书1758篇,其中汉文862篇,维文文书896篇。目前,阿克苏地区法院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上网156篇裁判文书,其中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上网140篇,沙雅县法院上网16篇。

   (二)严格工作制度,打牢裁判文书工作基础

  一是严格开展裁判文书评查工作。阿克苏地区人民法院严格执行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开展裁判文书评查,评查率达到92%。二是严格执行规定,施行流程管理。阿克苏地区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实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流程管理制度,严格流程审批手续,明确责任划分,除依法不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外,均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三是积极开展裁判文书上网技能培训工作。系统的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进行了技能培训,让每一个参与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人员明白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学习裁判文书上网相关管理规定,学会裁判文书技术处理的方式方法。四是纳入绩效考核,提高工作积极性。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纳入地区目标考核工作中。同时,计入全地区法院系统绩效考核工作,明确奖惩,工作量化打分,确保工作的扎实开展,从而提高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裁判文书上网沟通机制。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法院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将监测到的网络舆情和网络舆情监督员(案件承办人)反馈的情况,按照相关流程统一在网上回复网民;不得未回复或拖延回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积极工作创新,拓宽裁判文书上网渠道。

  2013年我地区法院全面推行维文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实现了维文裁判文书上网。使得双语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查阅成为可能,扩大了裁判文书上网的受众面,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程序提供了经验。2013年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共上网维文裁判文书896篇。

  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目前出现的问题

  (一)裁判文书上网后带来的冲击

  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当前很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大多存在从事信息建设的专业人员太少,采购网络设备的资金不足,造成此项工作迟迟不能很好的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来说,也意味着自己的工作要在阳光下曝光,随时接受公众的查阅和评价。同时随着民众对司法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网络、媒体对一些案件的过度炒作,导致本已超负荷工作的基层法官,害怕被舆论攻击,对裁判文书上网采取谨慎、排斥、拖延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然,裁判文书上网对涉案的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全新的体验,他们的压力有时也不比法官小。有些当事人担心自己家庭的矛盾纠纷被“曝光”后,可能引起隐私泄露,甚至会被“人肉搜索”,使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扰乱,甚至出现了一些裁判文书上网不利于对涉诉人员权益的保护的言论。

  (二)统计方法过于落后,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监管困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处理,提交上网公布。”而由于裁判文书上网月报表的报送方式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报送方式不一致,导致每月各种生效裁判文书的数量无从考证。每个业务庭每个月判决多少案件、调解多少案件,都可以通过司法统计系统进行明确显示,并且可以实时监控,唯独生效了多少案件,司法统计的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只能是各业务庭怎么报司法统计员就怎么统计,这显然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到年底考评时也会出现问题,直接导致上网的裁判文书在时间节点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同时在具体执行中,各业务庭室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是否是在生效后七日内上网也经常有出入,要查清案件是何时生效的,从何时开始计算生效后七日内应提交上网,需逐案进行信息核实,而以负责监管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少数人员,却要追踪全院众多办案人员的裁判案件是否严格按时间节点有序进行上网,其工作量很大,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监管就难免出现脱节。

  (三)部分规定归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的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我们收集业务庭法官的裁判文书时,发现一些属于撤诉的案件,如民商事案件撤诉、行政案件撤诉也可纳入该范畴。如民间借贷纠纷、宅基地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主动到法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同时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通过法官调解,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实际上就是调解结案。所以这类案件应属于,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范围内。这就出现了一块自由裁量的范围,造成了裁判文书上网在事实上的标准不一,各法院有各法院的想法,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

  三、解决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困境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认识,协调各方,形成良好氛围

  除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一个强大的态势,确保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顺畅有序运行这样常规的方法外,我们建议一是对全体法官进行整体促进、教育使其从主观思想上认识到裁判文书上网的重大意义和正面作用,消除抵触情绪,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业务素质、强大的心理去面对这项挑战。二是加强社会宣传,使当事人及公众认识到公开裁判文书,可以使公众真切地感受到整个司法程序,并逐渐以信服的心态接受并认可裁判结论,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赖。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裁判文书上网是受到社会公众普遍欢迎的,很多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学习、退休人员都表示,裁判文书上网后,他们又多了一条学习法律知识、借鉴案例的途径,通过查阅各种裁判文书对自己有效预防法律风险也是一种警示教育。这样也将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产生一个良性的氛围。

  (二)改良技术手段,实行科学监管

  我们认为首先应借助科技力量,引进办案辅助配套软件,对文书进行纠错、裁量辅助、分享法律资源等,切实提高文书质量。同时,改进司法统计系统的统计范围,使得数据可以通过系统被统计员实时监控到,从而提高裁判文书上网的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公开率。其次应进一步细化审判管理,强化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使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都能按时上网。同时,要大力开发相关软件,将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的文书调整后可以自行接转入“中国裁判文书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数据共享。最后应将裁判文书上网纳入案件流程管理。目前我地区法院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已经相对比较成熟,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与案件审批一起进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成为审判流程的一个部分,有助于帮助主管部门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监管,同时也有利于使审判人员形成裁判文书上网主动管理意识。

  (三)明确界定不宜公开上网的范围。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除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不宜公开,还规定了“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但至今没有对哪些案件或者哪方面的案件属于“其他不宜”作出解释或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承办人认为是不宜公开的、而审批人认为是应该公开的矛盾。

  (四)积极开辟多重渠道,推进阳光司法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上网只是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制度的众多举措之因裁判文书受格式、内容的限制,受公众法律知识的局限,不能只靠公开裁判文书,就能使公众对司法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因此不仅要公开裁判的结果,还要公开裁判的过程,当前各级法院进行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让庭审直播成为看得见的公正,让审执流程的公开消除公众的疑虑,让裁判文书上网倒逼审判执行的公正。同时,各级法院还通过设立公众开放日、新闻发言人制度、开通微博、巡回法庭、听证会等形式,多渠道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监督,邀请政法委、检察院、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来,扩大三大平台建设的参与面,从而为全面阳光司法提供可能。

                            结语

  总之,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模式可供借鉴,实践中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但它的价值和意义不可估量,我们应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以保证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切实保障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取得实效。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阐述法律、宣传法制最直接、最主要的窗口,审判工作的社会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这一整体上。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坚持下去,不仅对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还将对法院社会公信力产生积极的影响。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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