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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拒付款项 黔西县交通局被诉法庭
发布时间:2015-11-11 15:16:40
本网讯(方敏) 交通局将过境线公路工程承包给中标方,待其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却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为此双方对簿公堂。2015年10月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黔西县交通运输局一次性支付原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 812 374元。 黔西县交通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于2013年5月27日确定圣奇公司为黔西县素朴镇过境线公路工程(BT模式)的中标人。2013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路基、路面工程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造价为9 442 842元。除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均不修订总造价,最终造价以审计部门的审计决算为准。合同约定工期从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10月26日,总工期为150天。涉案工程的设计单位为毕节地区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所;监理单位为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被告分别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委托与授托关系。2013年7月12日,毕节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涉案工程进行检测后评定该建设项目质量等级为优良。 为完善工程,施工中对原线型进行修改优化,同时废弃部分工程,工程量也相应发生变化。变更后的工程量由原告、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方代表三方签字认可为1 169 532元,但无被告签字。现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780万元,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1 642 84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9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未支付的工程量价款1 642 842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变更的工程量如何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现场工程签证单及完善工程变更费用审核表载明监理单位代表和设计单位代表一至认可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为1 169 532元,虽然无业主方签字,但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与被告为受托与委托的关系,且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变更增加的工程款1 169 532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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