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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项分配不均起纠纷 俩合伙人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11-05 15:54:12


    本网讯(张瑜)  2015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间原本是共同承包工程的合伙人关系,后因工程款分配不均而对簿公堂。

    2014年2月,原告谭本兴与被告刘源共同到包工头田维处承包百里杜鹃管理区石牛角第一期工程第二标段房屋的室内部分木楼扶梯安装项目,二人约定平均分配工程款。项目完工后,被告到田维处领取工程款共计28 638元,扣除支付他人工资4650元,剩余工程款23 988元,按照约定,二人各自应当分的工程款11 994元。被告私自扣除原告应得的部分款项,只给付原告6000元,尚有5994元未给付。二人就此事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维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源占有原告谭本兴的工程款,被告应将此款返还原告。被告辩称原告霸占其自留山,要求原告支付其自留山征用款一事可另行主张权利,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被告同时辩称其在该笔款项中支付其内弟一千元工资,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支付利息以及误工费及代书费36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黔西法院判决被告刘源返还原告谭本兴应得的工程款5994元,同时驳回原告谭本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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