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又华 岳建清) 资质是一个企业的命脉,没有资质与他人签订合同属绝对无效合同,衡阳的赵永清、罗卓林就因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差点血本无归。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施工合同无效,被告偿还拖欠的工程款30余万元。
2010年7月28日,原告赵永清、罗卓林与被告湖南海龙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海龙山庄” 别墅8栋的内、外精装修、主体、水、电等工程,工程内容包工、包料、包安全。工程施工工期:暂定2010年7月28日开工,竣工时间2010年10月30日,开工日期以被告的开工通知书为准。主体、装修每栋为178 000元。工程总造价为1 424 000元包干。被告己付工程款306 500元,围墙不在此工程结算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55%,余款3个月内付至70%,6个月内付至85%,留5%作质保金,1年内付清。合同还就其它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当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工程进行决算的情况下,双方于2012年2月26日达成结算协议,协议内容为:“罗卓林,赵永清承接的原柴山湖现湖南海龙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建主体及装修,围墙工程,总面积800平方米左右,部分围墙报废,总造价824 000元,工程完工验收,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己付清民工工资431 500元,工程余款392 500元,公司待农发行贷款到位或引资到位一次性付清,在中途如政府拨款或外来资金可提前付款。”被告分别于2013年除夕前付款12 000元;2014年8月16日付款2000元;2014年9月5日付款2000元;2014年11月12日付款18 500元。2014年12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400 000元。
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永清、罗卓林均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而原告与被告湖南海龙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被告对原告所承建的项目进行验收,双方在2012年2月26日达成结算协议,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余款392 500元,现原告请求参照结算协议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为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4 500元,该款应从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工程余款392 500元中核减,故法院对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多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8 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