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饶海泉) 少年对堂妹实施猥亵,父亲写下欠条代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却又反悔,被对方诉至法庭。11月10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侵权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余某某(女,现年11岁)系聋哑残疾人,被告余占标是其亲伯父。2013年8月19日,被告余占标之子余某(时年15岁)对年仅9岁的堂妹余某某实施猥亵,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经鉴定为轻伤乙级。丘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余某未满十六周岁,于2013年11月2日依法撤销该案。同年12月13日,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余占标自愿承诺赔偿余某某经济损失80000元,并出具欠条交由余某某父亲收执,欠条还约定了分期赔偿的时间及方式。由于被告余占标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余某某父亲遂以女儿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80000元的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被告之子余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余某某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余占标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承诺对原告予以赔偿,并以欠条的形式与原告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自愿将侵权之债转为合同之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在庭审中主张自己因脑部受伤,出具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由被告余占标赔偿原告余某某人民币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