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遭电动车轻微剐蹭后持刀敲诈三千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05 15:14:46
本网讯(涂小兵 王香芬) 一男子被电动车轻微剐蹭后,竟持刀威胁要求赔偿3200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毛仁明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5月20日10时许,被害人胡某驾驶电动车骑行至本市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附近时,电动车的后视镜轻微剐蹭了一下被告人毛仁明的手。毛仁明遂追上胡某,假意拿刀并言语威胁胡某要求其赔偿损失。被害人出于害怕带着被告人毛仁明搭乘出租车来到本市团结路中国建设银行的ATM机处取款3000元,并交给毛仁明。毛仁明又向胡某要钱买烟,胡某无奈将身上的200元现金交给毛仁明。后毛仁明离开现场。2015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毛仁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毛仁明将上述3200元退还给了被害人胡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胡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毛仁明于1997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较大。被告人毛仁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有二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仁明已将赃款悉数退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仁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毛仁明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