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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冒充“麻烦制造者”勒索钱财未果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26 10:50:38


    本网讯(兰珊 兴成)  临沭一农民因眼红一商铺老板钱财,为快速搞钱竟设下妙计:打电话谎称富人与痞子交恶将遭报复而其愿替其摆平,但须要4万元好处费,多次索钱未果后,又趁他人火烧店门之机再次以将有更大灾祸相胁勒钱,结果受害人报警,行为人该当何罪?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马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7月出生的马路系该县某镇农民,初中文化。2014年9月24日,因眼红富人的钱财,想快速搞点不义之财的马路,伙同他人使用购买的临时手机卡,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所在镇驻地一商品批发部老板韩某,称其得罪了人需要破财消灾,向其索要现金4万元。因未勒索到钱财,10月5日凌晨,在他人对批发部纵火,将卷帘门烧坏后,马路又多次拨打韩某电话或发短信,威胁称若再不给钱就烧其仓库。10月10日,马路再次打电话勒索韩某时被抓获。

    今年3月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电话录音、纵火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诸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最后,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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