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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借路生财”敲诈进村货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12 09:03:58


    本网讯(仲华智)  俗话说,生财有道。被告人吕强系宁明县东安乡棒甘屯人,因敲诈他人财物,日前被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11月15日,同村人李生到被告人吕强家,告知其有两辆运输货物的大卡车开到村里。吕强听后即前往现场,并其以车辆压坏村道路面为由,要求货车司机赔偿三万元。货车司机与货主联系后表示,老板黄稳答应给二万元。吕强不同意,威胁如果不给三万元,就叫村民搬走货物。随后,黄稳找到该村村民王建帮忙。经过求情,吕强收下黄稳的二万元,并放行两辆货车。

    案发后,吕强胞弟吕翔代其将二万元退还给黄稳。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黄稳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该院认为,被告人吕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吕强已将敲诈所得的赃款退还了黄稳,可酌情从轻处罚。吕强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吕强适用缓刑。根据吕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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