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邹建长) 一罪犯盗伐红豆杉出逃在外,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期刚满,一出狱门即被逮捕。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江土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江土祥曾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2009年5月27日被假释。2011年4月份,江土祥在假释期间伙同范某、林某以50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位于三明市莘口镇高山村某处毛竹山内的一株红豆杉,并雇请他人将该株红豆杉予以砍伐。后范某等人以130000元的价格销赃,江土祥分得15000元。经鉴定,该株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此案当时未被发现。同年12月14日,江土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1日晚,江土祥又和邓某、练某、李某(三人均已判刑)雇请肖某(已判刑)等七名采伐工人,携带作案工具,到福建省将乐县白莲镇村头村“水尾”山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二株,经鉴定,上述二株南方红豆杉计立木材积5.5939立方米。截桐后雇请朱某、徐某(二人均已判刑)运输。次日凌晨四时许,朱某、徐某运输至白莲镇小王村路段时被抓获,江土祥闻风逃走。2014年2月19日,江土祥因犯盗窃罪被抓捕,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15年3月6日,将乐县公安局民警从闽西监狱将刑满释放的江土祥抓获归案,归案后,江土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土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二次参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合计三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又系累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