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双桂 易飞) 一名现役军人与妻子结婚一年多,因感情不和,两度诉请离婚并要求返还礼金10多万元。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周文与被告刘琴离婚,由被告刘琴支付原告周文现金60000元。
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于2012年11月15日订婚,原告为被告支付订婚礼金10001元,并为被告购买了首饰。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在袁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要求被告不要出去工作,答应每月给付被告生活费3000元。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在同年9月7日,原告给付被告礼金100000元,并为被告购买一枚钻戒。由于原告当时是现役军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但经常通过电话和QQ联系。在原告服役期间,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去部队探亲,被告也没有主动到原告处。原告每次探亲回家时,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在2014年农历年前,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自2014年4月27日,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双方也没有生活在一起。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礼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属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在2014年6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在双方订婚到结婚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的首饰和为被告购买的社保,是属赠予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首饰和所交社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结婚后,原告给付被告礼金100000元,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被告也未给双方家庭添置财产,故应当由被告适当返还部分礼金,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