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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感情不合 妻子诉至法庭离婚获准许
发布时间:2015-10-23 14:13:55


    本网讯(廖长春)  一对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闹上了法庭离婚。9月2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原告郑霞(女)与被告肖平(男)离婚。

    1990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告携与前夫所生之女及被告与前妻所生之子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08年间,被告离家外出,未与原告保持联系。2014年3月,原告将户口从被告处迁至其女儿处。2014年9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同年10月28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随后,原告与被告仍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且被告近年来离家外出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9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同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随后原、被告仍未能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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