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杜飞 张振伟)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生活中却仍有人视白发父母若无睹,将父母生养之恩抛之脑后,拒绝赡养父母。10月28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判决七个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父母生活费220元。
年逾古稀之年的原告周明与陈敏夫妇,一生养育了两子五女。七子女成家立业后,均与二原告分开独立生活。因二原告年事已高,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七子女就父母的赡养事宜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二原告仅靠政府补贴和儿女们逢年过节慰问金度日,生活日趋艰难。无奈之下,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七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25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二原告在古稀之年本应是子孙绕膝、安享晚年之时,然由于七被告不妥当的对待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致使二原告难于维系基本生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七被告作为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都负有义不容辞的、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和义务,对原告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之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