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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迟迟不还 朋友起诉至法庭催还款
发布时间:2015-10-15 11:17:43


    本网讯(廖长春)  原告与被告是好朋友,2010年10月份,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后归还了原告20万元,余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遂诉法院。9月2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勤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0年10月8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款项30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领(借)款收据一份,言明借到原告现金30万元。2011年10月,被告向原告归还款项20万元。原告经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为此,原告以被告欠其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领(借)款收据及银行部门出具的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借记卡明细查询、账户历史交易清单为证,扣除被告向原告归还款项2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部分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为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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