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间借贷案件中因名字书写原因产生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0-22 15:41:22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民间借贷的发生也越来越普遍,特别是近两年,民间借贷案与日俱增,形形色色的民间借贷,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借贷纠纷,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没有预料到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玄机”,往往令人防不胜防。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在借条中的名字书写会存在哪些陷阱,又应该如何救济。本文将详细的进行阐述。 一、名字的意义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地位 名字是人的称号。古人不仅有“名”,而且有“字”。名字是由姓和名组成,称之为姓名,名字是一个人区别与其他人的重要符号,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名字,由于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让其让人加以区别。《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从以上我国法律对名字的明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名字对于每个公民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公民进行民间借贷等法律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找准案件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姓名。姓名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性材料之一,是公民顺利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门槛。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因名字书写原因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中国的汉字博大精深,每个字都有其独特的含义,同一个字不同的音有不同的意义,同一个音不同的字之间也差别甚大。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很多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实际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名字有差异,而这样将会导致法院无法确定被告或被告的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1]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亲戚、朋友间的拆借是我们常见的民间借贷类型。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或是亲戚关系,或是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三)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在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是属于客家语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人民法院,由此引发了是否是借贷当事人的争议。相比之前的两种名字错误,这种方言差异引发的名字错误,其举证和法律认定更加复杂。以上几类案件审理较为麻烦,原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若无法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对方又否认借款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时将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四)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造成是己借款,非己写条,利用歧义的情况不在少数。更有甚者以“收条”代替“借条”的,财物不分的,自书借条,两用借条,借条上不写利息的均出现过。 (五)书写不够严谨,可能会出现在小写数字前后添加数字的情况;借条中使用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如“现还欠款X元”,“还huan、hai”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出具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如“今收到某某X元”等,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种种都给法官查明事实时带来不少麻烦。 (六)民间借贷案件的一般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均为二年。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此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三、借条中因名字书写原因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建议 [2](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六十四条均有规定。在此最高人民法院也首次明确提出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首先,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经验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次,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再次,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即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出现名字书写错误,如方言读音和借条读音不一致时,原告只持有一张借条,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可以结合证据,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认定客观事实,以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损,我们的法律环境也会更加优化。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当借贷关系出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借条的性质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借条的内容证明了借款的时间、金额,并有被告的签名,双方的借款协议成立。但由于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这借贷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现。[3] (四)规范书写借条,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一张正规的借条应包含几个部分,如何写借条才能避免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借条书写要点可最大限度的避免借条纠纷。首先是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其次是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昵称或者绰号。再次是金额,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确保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以大写为准。从次就是时间,一般应写清与借款有关的时间期限,包括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复次是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六是签名,应由借款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留下联系方式。第七是语言文字,借条的书写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语句有无歧义。第八是担保,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让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保证人担保: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并在借条上签名。法律关于抵押权的成立有特殊规定,如房地产抵押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拿着借款人房产证不产生抵押效力。第九是交款证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才能使借贷关系生效。一般来说,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发生.但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应保留出借人给借款人交付款项的证明,如少量借款直接以现金交付的,可在借条上载明 “借款人已收到该款项”;以银行转账等有记录凭证方式交付的,应保管好该凭证。 (五)打条和收条应十分谨慎。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首先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其次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最长不能超过20年,在出借款后要及时的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且在每一次主张权利时都要留下一定的凭证,避免以后诉讼时没有证据。对于有担保的案件,在追偿时可以向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追偿。对于担保物,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诉讼时及时申请法院进行查封。要经常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在借款人财产状况不良的情况下及时追偿。 (六)明确借条、欠条、收条的概念。“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借条”便可以很简单地证明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欠条”是当事人双方经济往来的凭证,法律关系复杂,不能直接表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还需要持有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收条”一般只能表明一方接收到对方的钱和物,并不能表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民间借贷应写明“借条”而非“收条”或“欠条”。因为,首先含义不同,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它因特定的借贷事实而产生,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它反映出来更多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结算的一种凭证,它是当事人之间对某种合同关系进行清算时产生的,反映出来的一般是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是借条和欠条它们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产生原因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而欠条的产生原因则有多种,凡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再次借条和欠条在法律证明力上不同,一般来说借条的证明力是大于欠条的。在诉讼中,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说明借款发生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债权收到法律保护。而欠条往往是接收人收到现金或者物品后向对方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能够证明接收人接受了对方的钱或物,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时的欠条并不能够当然的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起诉的,除了需向法院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之外,如果具欠人提出抗辩,则持欠条一方还需继续向法院进一步举证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由此可见,债权人持借条和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其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也是不一样的。最后是在诉讼时效上两者不同,借条和欠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则两者的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其单据注明的还款日期开始两年。如果借据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时间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七)还要注意签借条空白处不要多,这样容易改写字据,主要内容部分不应留太多空白。否则,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增减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如果不慎留下,应在空白处写明无内容或划去,以及时加箭头说明。如是有偿借贷,还必须写明约定的利息,且保证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结语 当前,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十分的繁荣。法官在审理借贷案件中应当尽可能的去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作为最重要证据的借据是我们了解事实的途径,但这绝不是唯一的方法。我们还需要不断发掘证据背后的事实真相,而区分借条与欠条恰恰是我们发现事实的第一步。只有对借条与欠条有了明确的区分和了解,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预防,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可以减少借贷双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正确处理好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1.王国平、程慧平:《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亲属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7日。 2.王金《宁波晚报》2012年月26日。 3.刘成 《浅谈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法律教育网2008-09-05发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