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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法院在病房内开庭践行司法为民
发布时间:2015-10-12 17:03:11
本网讯(郝亚珍 齐立霞) 近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接手案件后,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告董某的病情不宜离开医院到法院参加诉讼。同时被告家人认为被告是在羁押期间患病,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因此其家人拒绝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倘若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仅被告的诉权得不到保障,也不利于法庭查明事实。办案法官最后决定将此次庭审现场搬进病房。 经过一系列准备,2015年9月29日上午9时,本案在新乐市第二医院的病房内如期开庭,法庭审理进展的非常顺利,被告完全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真实表达了自己的诉讼意愿。 本案原告为新乐市第二医院,被告为病人董某。2013年10月9日,被告董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董某患病被石家庄第一医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因此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随后被告董某被送往原告方第一老年公寓处修养8个月,期间共拖欠老年公寓入住费28460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董某因病情加重转至原告方内科住院治疗,截止起诉前一天,拖欠原告方住院费用等共计159381.17元。 此次民一庭把庭审现场搬进病房,保障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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