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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法院先予执行保障旧城改造顺利实施
发布时间:2015-10-12 14:10:58


    本网讯(刘秀荣)  旧城改造是国家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准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圆满审结一起旧城改造案件,助推旧城改造项目顺利推进。

    原告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属环保搬迁企业,其厂区属于旧城改造区域,经巴南区政府同意并授权,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告达成《土地收购储备协议书》,市政府批复同意,经挂牌出让,区政府与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成交确认书,要求30日内将出让的土地移交鲁能公司。因被告张某承租原告房屋经营的食杂店迟迟未能腾空和拆除,致使该地块未达到净地交付和建设条件,从而影响鲁能公司的项目建设工期和销售工作的正常推进。无奈之下,原告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门面租赁合同》于2015年3月31日终止;判令被告将其非法占有的房租归还;判令被告支付实际交房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立案后,经审查,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2日双方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门面13平方出租给被告,租金每季度3900元,租期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同时,合同约定,若遇政府规划许可的开发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所租门面或遇甲方产权转移变更、政府拆违时,乙方应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甲方要求搬迁,但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由于政府旧城改造需要整体拆迁租赁门面,现租赁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还门面,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交还。为能使旧城改造项目顺利推进,由重庆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巴南法院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具有履行归还房屋的能力而拒不归还的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因租赁房屋所属地块正在施工建设,被告迟延交付房屋,将使得旧城改造施工工期拖延而造成巨大且被告完全无法无力承担的违约责任。该案属于情况紧急,可以适用该规定,遂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被告立即腾空并返还原告位于巴南区鱼轻路的门面房屋。经过法院干警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主动履行了房屋腾迁义务,一起关于旧城改造的案件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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