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锡怀) 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接连作案十三起。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小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小飞伙同普某某、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米易县滨河路激情广场附近路边,将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第一次盗窃得手后,陈小飞等人尝到了甜头,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小飞伙同普某某、杨某某在米易县县城、米易县丙谷镇、普威镇、湾丘彝族乡、撒莲镇先后实施盗窃12起,共盗窃两轮摩托车12辆。经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3辆摩托车的总价值为676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小飞与同案犯仅是分工不同,其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小飞多次实施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小飞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