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狠心父亲离婚不支付抚养费 女儿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5-10-12 09:53:29


    本网讯(何徽)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可是,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位狠心父亲离婚后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殊不知,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高俊名与林茨奥(女)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女儿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后高俊名却以抚养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女儿便将高俊名诉至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高某某抚养费为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于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8日生育原告高某某,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林茨奥抚养原告高某某,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2011年11月4日,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办理了离婚登记,自从与林茨奥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俊名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因此,被告高俊名应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