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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涉案材料将被退回或销毁
发布时间:2015-10-08 10:30:24
本网讯(罗晶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落实<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常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视情况退回或者销毁,不得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因此,法官提醒,今后打官司的当事人需要注意,递交涉案材料必须要按正当渠道进行,具体做法是直接递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等正当渠道递交。千万莫要做被“退回”的尴尬事情或者是被“销毁”的费时费力事情。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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