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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法院审结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5-08-06 10:24:19


    本网讯(黄安)  “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影像片等材料,未发现被鉴定人原来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史。”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该案鉴定人郑某到庭作证说道。据悉,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

    原来,被害人郑某经营酒类生意,被告人徐某在附近摆摊售卖包子。2014年9月10日早上6时20分许,郑某的同居男友陈某送孩子上学,车辆无法通行,郑某要求徐某让道,徐某不肯。郑某心生不满,遂开始从其店门口开始扫地,待扫到徐某包子摊时,扬起的灰尘弄脏了包子,徐某制止郑某扫地未果,便强行夺走郑某手中扫把。郑某随即将徐某包子笼掀翻,徐某见状用手掐住郑某颈项并殴打,后陈某也参与进来,双方推搡、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郑某倒地,后经旁人拖劝双方停止扭打。经鉴定,郑某因外伤致腰4/5椎间盘向后弧形突出,脊膜囊受压,构成轻伤二级,陈某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在重庆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对郑某的伤情提出了异议,认为郑某原来就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其现在的伤情并非徐某殴打所致。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经被告人申请,该院及时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开庭审理时,此案两名鉴定人均到庭,详细阐明了鉴定程序、依据、伤情形成的条件及因果关系,并接受了法庭、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提问。法庭经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郑某、陈某经济损失。

    据了解,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前会议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的启动上作了一些积极尝试。此次及时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对于审查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及有效评估鉴定人的可信性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审判公正和程序正义。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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