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文琴) 2014年6月7日,债权人付安荣扣押债务人宋具华车辆及木料,好心人为免债务人经济损失主动要求担保该笔款项,后因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遂将担保人诉至法院。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经调解被告胡正银偿还原告付安荣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
2011年2月3日,宋具华、袁丽作为借款人向本案原告付安荣借款24000元,约定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为一年。随后至2012年1月23日,借款人又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6000元,三笔款项共计60000元。后因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原告付安荣于2014年6月7日 将借款人车辆及木材扣押,并打算将车辆及其中的木材抵押借款10000元。而该车及车载木材价值远远超过一万元,本案被告胡正银目睹此事,为了减轻借款人损失,胡正银主动要求为借款人担保一万元债务,并当场写下1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付安荣。之后原告返还借款人车辆及木材。
2014年6月15日,胡正银偿还原告2000元。因借款人无力还款,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胡正银偿还10000元款项。审理中,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