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程本慧) 安徽省绩溪县瀛洲镇的韩成昌等人因在他人经营管理的山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引发权属争议,山地使用权人章六顺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经镇政府裁决、县政府复议维持镇政府裁决后,章六顺不服,遂以镇政府为被告,向绩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镇政府作出的裁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2年,第三人韩成昌在争议山场种植山核桃树,原告章六顺未提出异议。2013年12月,章六顺与韩成昌就山核桃树权属发生纠纷。2014年4月2日,章六顺向当地镇政府申请确认其自留山范围内的林权归其所有,请求裁决韩成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镇政府经调查后决定,韩成昌栽植在章六顺自留山上的山核桃树归韩成昌所有,山地使用权归章六顺所有。章六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于2015年3月16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后维持了镇政府的决定。章六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上述处理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各方生产生活的原则。本案中,第三人在原告自留山范围内种植山核桃树,原告有权在种植之初即向第三人提出异议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解决,而原告并未依法及时行使其权利,对第三人种植山核桃树予以默许。现山核桃树已种植十余年之久,树木已经开始挂果产生经济效益,第三人对所种植山核桃树进行管护培育付出了劳动,故讼争山核桃树应归第三人所有。原告与第三人可就山核桃树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进行协商。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