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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他人银行卡遗留取款机 男子分7次取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07 11:12:24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广西鹿寨县的无业人员方云,见财起意,将他人取款后遗留在自动取款机的银行卡内的钱分七次取出。2015年9月2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方云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方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今年38岁的男青年方云,是广西鹿寨县的无业人员,他来到桂林后,住在灵川县八里街阳光美地小区。2015年6月4日这天下午18时左右,一青年在灵川县八里街八里三路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八里街支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取款后其将卡遗留在自动取款机上。这时,方云带着小女儿在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八里街支行里面躲雨时,突然,他看见银行里的三台自动取款机的中间一台取款机显示“是否显示余额”,方云便知道这台自动取款机有别人的银行卡,于是,他来到取款机前,不由分说,就便分七次将卡里的余额共计人民币14000元统统取光盗走。 当失主发现银行卡不见,并被他人取款后,即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6月11日方云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灵川县公安局从方云处查获的赃款人民币2350元,发还了失主。方云的朋友代其退还了失主人民币11650元。失主表示对方云谅解。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方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方云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退出失主了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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