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进 刘游) 江西省贵溪市河潭镇丰田村村民虞文与同村村民虞强因村小组干部选举的事情发生争执并打架,致使虞强之弟虞立轻伤一级。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虞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20时30分许,贵溪市河潭镇丰田村一村小组在虞山家组织村小组干部选举,该小组村民大部分同意投票选择村小组组长。被告人虞文认为村里的账未结,不同意投票选举,与同村的虞强因村小组干部选举的事情发生争执并打架。期间,被告人虞文拿凳子砸在虞强的头部,被害人虞立(虞强的弟弟)见状和被告人虞文发生拉扯并厮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虞文咬伤被害人虞立的右手大拇指。经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虞立的右手拇指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虞文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虞文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