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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贷款交由村委会使用起争执后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5-04-21 11:38:10
本网讯(张振伟 袁郁华) 为建村中心小学,时任村干部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贷款然后交由村委会使用,不料贷款到期后却生争执。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经过耐心调解,促使被告于都县某村委会自愿向原告王德顺支付5000元。 1996年4月,为建村中心小学,时任村干部王德顺以自己的名义在于都县农村信用社贷款6500元,交由其所在村委会实际使用,该贷款期限为1996年4月26日至1996年12月15日,并约定了利息的履行方式。贷款到期后,被告村委会以原告之名向信用社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以被告并未偿还清贷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于都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如果草率下判,案结了,可能事并未了。为了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先后五次找到原告和村委会负责人,告知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或面对面做工作,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感之以情,劝解双方互谅互让,直面纠纷。经过法官的细心、耐心和诚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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