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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因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均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5-08-26 11:59:40
本网讯(张瑜) 父亲将儿子的土地补偿款占为己有,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2015年8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树云返还原告李中贵土地征收补偿款25 491.25元。 本案中的原告李中贵与被告李树云系父子关系。土地包产到户时,以李树云为户主共计八人承包天坪社区班茅寨一组的土地。随着李树云年龄增长,其将部分承包地内部分配给长子李忠林、三子李忠举及原告李中贵耕种。2013年黔西县生态移民区、污水处理等项目建设启动,李树云承包地中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李树云即将原告李中贵和原始承包者李忠芬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将李中贵和李忠芬应得的补偿款占为己有。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征收土地时,李忠芬承包地份额便登记在原告兄长李忠林、原告弟弟李忠举及原告户头上。另外原告林木164株被征收的补偿费为4920.00元。上述土地的征收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李树云领取。2015年6月5日,李忠芬与李树云、李忠林、李忠举及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树云及李忠林将征收补偿费21 800元分配给李忠芬(已支付)。本案中,扣除李忠芬应得部分,原告应得的征收补偿款应为25 491.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树云将原告李中贵应得的征收补偿款登记在自己的户头上,未将该款项分配给李中贵。李树云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应承担民事责任,将李中贵应得到的土地征收款返还给李中贵。原告李中贵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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