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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聋哑人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5-08-26 10:49:06


图为庭审现场

    本网讯(邹鹏举 林文俊)  为认真贯彻落实院长、庭长办案制度,扎实推进司法公开和接受群众监督,8月2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超担任审判长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三被告人均为聋哑人的盗窃案,并当庭宣判。

    张甲、张乙、张丙均为聋哑人。2015年3月11日中午,三人结伙在西华县刘某某经营的孕婴店盗窃现金1000余元。2015年3月12日上午,张甲和张丙在扶沟县南关鲁某某经营的电脑店盗窃。正准备实施盗窃时,鲁某某回到店里,盗窃未遂;之后,三人又在扶沟县南关杨某某经营的彩票店盗窃现金1000余元。2015年3月17日中午,三人结伙在扶沟县步行街程某某经营的服装店盗窃一部三星手机。得逞后,三人又到扶沟县西关韩某某结营的童装店盗窃一部ipad电脑,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ipad电脑价值2530元。经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三人在2015年4月20和21日拍片时的骨龄判定﹥18.4岁。另查明,三人盗窃的现金三人吃喝花掉,ipad电脑已退还给韩某某。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院长夏超担任审判长、刑二庭庭长李宝岗、副庭长林文俊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了解到三被告人均系聋哑人,依法为他们聘请了扶沟县聋哑学校手语教师赵跃杰为专业翻译人员,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刘百顺、王敏、王涛为其辩护。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朱世杰、副科长魏慧霞出庭履行职务。

    上午9时,随着铿锵有力的法槌声响起,审判长夏超宣布:“扶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法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庭审持续三个半小时后休庭。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议,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甲、张乙、张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当庭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悔罪服判不上诉。

    庭审中,夏超凭借充足的庭前准备和严密的庭审程序,加之娴熟的审判技巧、专业的庭审用语以及对聋哑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当庭进行的法治帮教,让聋哑被告人既感受到司法的威严正义,又体会到司法的温情。

    据悉,法院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是扶沟县人民法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重要途径,是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庭审实质功能,践行中央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这不仅是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的需要。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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