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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磨掉摩托发动机号和车架号 却栽在GPS上
发布时间:2015-02-06 15:50:57
本网讯(罗珩) 广西宾阳一男子曾因盗窃罪被判入狱7个月,出狱后3个月却又盗窃摩托车再次入狱。该男子以第一次盗窃摩托车被捕的“经验教训”作为“前车之鉴”,具备一定反侦察能力,第二次盗窃摩托车的时候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磨掉,以为能逃避抓捕,却不想依然栽跟头,受到重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映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映彪没有提出上诉。 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映彪伙同他人将贵港市一地下停车场内的摩托车盗走,因此被港北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被告人张映彪不思悔改,一直伺机“重操旧业”。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张映彪到贵港市港北区联邦国际北部湾银行东面停车场处,见姜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00元)未锁防盗锁,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盗走,并磨掉该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被告人张映彪伙以为这样就能隐瞒自己盗窃的实情,殊不知车主在该车上装有一个GPS,办案民警通过追踪该GPS,在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一家奶茶店门口将其人赃俱获。被告人张映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港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映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映彪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映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赃车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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